发布时间:2024-12-16 06:41:23 来源: sp20241216
中新社 上海5月31日电 自6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在江苏省、浙江省或安徽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符合规定的购房情形(即所购住房位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位于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者本人及配偶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并且在上海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主贷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
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为推动落实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制度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异地购房还贷负担,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七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按要求制定配套的操作细则,明确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业务的办理条件、提取金额、办理材料、办理方式等内容。
据介绍,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业务采用“先还后提”方式办理。偿还贷款后,申请人向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提交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业务办理材料申请提取。经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完) 【编辑:邵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