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5 12:59:36 来源: sp20241215
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3.22万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阶段性目标基本完成
核心阅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已基本完成,即责任明确、途径顺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已基本实现。迄今,改革试行以来全国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总数已达3.22万件,且逐年增加,年平均增长率为150%。
□ 本报记者 张维
作为中央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走过8年的历程。
记者近日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已基本完成。用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的话来说,“责任明确、途径顺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这是当年设定的目标,现在基本实现。”
据统计,迄今,上述改革试行以来全国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总数已达3.22万件,且逐年增加,年平均增长率为150%。
从违法者到建设者
江苏省昆山市的玉湖公园,一泓碧波清澈见底与苍穹相接,与林木相衔,时有白鹭翩飞、野鸭戏水,人们常在此跑步、骑行、观鸟,在美景中休闲放松。
玉湖公园是市民们日常生活中享有的“生态福利”,也是昆山首个低碳主题公园,及昆山首个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所在之处。在该基地建设中,有着昆山某纸塑公司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贡献,主要用于周边环境整治、绿化种植、宣传教育展示以及光伏车棚+储能+充电桩一体化项目建设。
从曾经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者,转变为该基地的建设者,昆山某纸塑公司经历了什么?2020年6月17日,昆山高新区安环局接到群众反映,环庆路污水泵站发生故障。经排查,恒盛路与瑞科路交叉口多处窨井内发现类似油状物质,且刺激性气味明显。经鉴定,该油状物质为废有机溶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HW06中900-403-06类危险废物。
经核实,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昆山某纸塑公司主管及相关负责人员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共计253.26吨,以每桶3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交由无回收、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蔡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非法倾倒至昆山高新区恒盛路、瑞科路路口附近的雨水、污水窨井内。经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525.45万元(包含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事务性费用)。
昆山生态环境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昆山高新区等相关部门与该公司多次协商,该公司提出以货币赔偿形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0年8月5日,该公司主动缴纳600万元赔偿保证金。2021年7月5日,经公开听证,该公司签署《监管意见书》,自愿承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和替代修复;该公司承诺,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2022年7月12日,该公司正式与昆山市人民政府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全额承担赔偿金的基础上,还主动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宣传费用39.37万元。检察机关不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天津大学教授孙佑海对此评价称,该案是一起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机关合力,督促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生态环境等部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作为涉案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酌定裁量情节,根据损害赔偿实际情况从轻处罚,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等结合起来,促进企业进行环境合规整改,对有效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多地大力推进改革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2021年4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江西省吉安市某循环经济产业园内企业环境污染严重,园区企业长期违法排污,周边群众反映强烈。除实施行政处罚外,通过鉴定量化了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后赔偿义务人同意赔偿3861.77万元,由3家企业分别承担1699.18万元、1699.18万元和463.41万元,可分批支付。
截至目前,3家企业共缴纳1621.77万元,已完成受污染耕地环境质量调查,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休耕+生物治理措施,并分五期对500余亩耕地按季节轮种油葵、油菜(非食用作物),对土壤中的重金属进行吸附。下一步将进一步实施受损沟渠沉积物修复、农用地安全利用修复等工程。
分期赔付,先行修复,在赵柯看来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允许赔偿义务人分批次履行业务,不仅坚持了损害赔偿的原则,而且兼顾了赔偿义务人的长远发展,避免了将企业一棍子打死。因为一棍子打死以后,企业破产了,生态环境就没有人负责了,没有钱修复了。通过分批赔付的方式,实现了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2021年12月,邯郸市某污水处理厂因运维不当,导致出水口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总氮)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2月19日长时间超过标准限值。经评估,因超标排放造成的滏阳河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44.90万元。
2022年7月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磋商达成初步意见后,邀请邯郸市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公开听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8月8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0万元按照规定缴纳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户,其余944.90万元用于应急能力提升及配套设备建设,以更好提升污染防治和应急应对水平。后该公司缴纳了100万元赔偿金,并制定了总投资额1534万元的应急能力提升及配套设备建设方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艳芳认为,该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居中举行听证程序,有助于充分听取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合法诉求,对于充分公正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另外,该案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上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不断完善制度体系
在丰富的案例实践之外,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中。
我国现行299部法律中,已有民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森林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写入条文。另据统计,有22个省的地方性法规也写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13家单位,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生态环境部还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标准体系,研究制订了10个技术文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六项国家标准;还有三个标准已通过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正在走标准发布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司法部等有关单位也印发了一些指导性文件,涉及案件审理、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司法鉴定等一些具体方面。地方配套文件则接近460项。
赵柯补充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工作连续3年被纳入中央对于省级党委和政府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所有省份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了地方的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还有24个省纳入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范围。
同时,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四批线索清单,共计线索3.2万条,交给地方核查办理。生态环境部还指导青海木里矿区的生态破坏案、宁夏美利纸业的污染案等一些重大案件的办理。
赵柯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全面贯彻落实《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强化督导考核,压实地方党政的主体责任,继续开展案例实践,积极推动将改革成果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步实现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法治日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