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各有难处,赡养该听谁的?

发布时间:2024-12-23 16:30:16 来源: sp20241223

原标题:姐弟各有难处,赡养该听谁的?

  一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概括了千百年来人们对于晚年生活的终极向往,但随着养老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具体怎么“养”,又应该如何选择?近日,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下蓬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一起赡养纠纷,解决了一家两代五人之间的争议。

  生活无法自理的七旬老人

  当事人老郑年逾七旬,跟已故的妻子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三个女儿大金、二金、三金和小儿子阿民,以前生活虽不是很富裕,但还算顺利地把四个孩子都拉扯大,现在到了安享晚年的时候。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老郑先是发生急性脑梗死、高血压和颈椎退行性变,后又不慎跌倒,导致身体半边瘫痪,自此生活无法自理。为了不给子女添麻烦,老郑主动提出住到养老院去。

  老郑每月需要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约5000元,但他没有经济来源。大金姐弟四人约定每人轮流承担老父亲一个季度的费用约1.5万元。不成想持续一段时间后,大金和三金两人便未再履行原来的约定。

  无奈之下,老郑只能将大金和三金起诉到法院,同时将二金和阿民列为第三人,要求大金、三金向他支付2021年6月至起诉时拖欠的赡养费,并在接下来按月支付1250元赡养费,直至他终老。

  生活拮据的儿女们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大金是一名幼儿园老师,收入微薄,两个上大学的孩子都靠着助学贷款在支撑学业。而三金在2022年也生了一场大病,失去了工作,生活更不宽裕。两姐妹都表示自己目前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老父亲的赡养费,要么减少并且允许她们缓交赡养费,要么就让老父亲居家养老,以每三个月为一周期,由他们四姐弟轮流照顾,用“出力”代替“出钱”。

  但大金三金提出的养老方案,遭到了二金和阿民的强烈反对。对于赡养费,如果减少大金和三金应承担的份额,二金和阿民必定要承担更多,但这姐弟二人也都表示家里经济困难,按原来的约定支付赡养费已是极限。至于轮流赡养,他们认为,四姐弟分别居住在三个不同的城市,老人也经不起折腾,从长远看会滋生更多问题。

  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且系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本案中,老郑的四个子女都从自己小家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到底哪一种最适合老郑养老,又该如何考量?

  融合法理情选定的养老方式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赡养方式的选择成为这一家人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方式的选择,应当综合老年人的需求、自身意愿、赡养人的经济情况等进行认定。

  法官认为,老郑年事已高,已经失去劳动能力,且因患病致自理能力下降、行动不便,需要他人细心护理,大金等人作为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使老郑能够安度晚年。但二金和阿民不在本地居住,姐弟四人又各自有工作和家庭,如果让老郑居家养老,四人轮流照顾,一则老人的身体条件无法支撑他在不同地点来回奔波,二则子女也无法脱产贴身照顾,从现实出发并不具有可行性。故在各赡养义务人未能达成有效的赡养方案的情况下,遵从老郑自身意愿,让他安稳地住在养老机构,由专业的医护人员照料,更有利于其安心养老。现在老郑已入住养老院,大金姐弟四人应当按时支付赡养费,以保证老郑在养老院的正常生活。

  同时,法官表示,老郑每月的护理费、生活费等实际应支出费用为3500余元,平均每位子女要承担约880元,对于高龄患病老人而言,这个数额的费用支出并未明显超出合理水平及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且具有必要性。因大金姐弟四人经济情况相当,短时期的经济压力不足以作为酌减及缓交赡养费的理由,故对大金和三金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医疗费,老郑可待实际发生后直接要求各子女分别承担25%的份额。

  综上,法院酌情将大金、三金每月应支付给老郑的赡养费调整为883元,并判决二人付还此前拖欠的赡养费。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在判决之后,法官向老郑指出,从长远看,分担每月的养老院费用确实给姐弟四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建议他与子女友好协商今后的养老事宜,寻求更为经济、有效的养老模式,让自己的老年生活更有保障。

  观察思考

  选择养老方式应考虑老人自身意愿和需求

  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其建立在儒家孝文化的基础之上,由家庭成员对上一代老年人提供衣食住行及养老送终等一系列生活服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各种挑战。一方面,家庭日益小型化、核心化导致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受到削弱;另一方面,中青年的社会流动性增强,使得空巢老人家庭比例逐渐上升。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足于我国国情,规定了多种既符合实际又富有前瞻性的养老方式,包括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设立居住权等,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分居式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互助养老等多种养老模式。但在具体实践中,也衍生出诸多相关的矛盾纠纷。

  本案便是在养老方式多元化背景下产生的新类型赡养纠纷,其核心在于,当老人与子女在养老方式上产生分歧时,如何认定合理的养老方式及赡养费支付标准,以在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与不给子女造成过重负担之间找出平衡点。

  对子女而言,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尽力为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更优越的物质条件,而为人父母者亦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在此基础上,法院在认定合理的养老方式时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多种因素综合确定。一方面,要考虑不同养老方式的成本,通过查明被赡养人是否有房产、退休工资收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以及赡养义务人的劳动能力、收入及日常支出等因素来确定被赡养人和赡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另一方面,不同的养老方式提供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存在较大区别,自理能力较弱、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的老年人,往往对配备有专业医护的养老方式需求更高,而老年人对自身身体状况了解会更全面,法院裁判时要考虑老人自身意愿、年龄、身体状况及需求,依法保障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方式,引导赡养义务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尊重老年人的选择,不能仅考虑自己便利,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记者 吁青 通讯员 邱梓喆 黄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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