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微信证据的证明效力

发布时间:2024-12-21 08:07:38 来源: sp20241221

  为了明确微信聊天记录的认定及采信标准,顺应时代发展与民众生活需求,应统一认定标准、加强技术保障、提高证据意识。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语音、微信视频等微信证据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收集微信证据以及举证的方式、程序等,较之过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实际操作时仍然有很多人不甚熟悉具体的操作流程,也存在诸多疑问,导致微信证据的运用与预想中的情况相距较大,给法院在微信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上带来挑战。

  为了破解包括微信等电子证据认定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已于2020年5月1日生效。该《决定》明确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老百姓打官司的证据之一。

  使用微信作为证据,有时能够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但如果不注意有关问题,其证明效力可能大打折扣。微信证据的外观隐蔽性、物理脆弱性、易篡改性、可修复性等特质,决定了其司法认定不同于传统证据。一方面,微信证据主要形式为聊天记录、截图、语音、视频等,内容琐碎繁杂,通常反映的是生活的某个片段,很难连贯完整的记录整个待证事实,导致难以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一般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导致待证事实证明难。另一方面,微信聊天对象不确定,多为昵称和网名,微信头像多为网络图片,且存在账号及头像被盗用及冒用的法律风险,很难直观的认定当事人主体身份。除此以外微信证据存在于微信平台上,决定了某些音频、图像资料并不存在原件,且存在被删除和不易保存的风险,导致微信证据留存难。即便微信证据可以公证、鉴定或者通过技术进行恢复,也面临着较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导致诉讼冗长拖沓。

  笔者认为,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席卷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微信聊条记录等电子证据必然会在司法证明的舞台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了明确微信聊天记录的认定及采信标准,顺应时代发展与民众生活需求,笔者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统一认定标准。实践中对于微信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进行指导的具体规则和适用规范的需求十分迫切。建议通过制定具体的认证规则和适用规范,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明确微信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环节,统一微信证据的审查、认定、采信标准,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其次,加强技术保障。要加强鉴定机构的电子证据鉴定工作,以便于对微信等电子证据进行更好的甄别、采集和运用,为部分特殊案件中关键证据为法官提供专业性意见,全面刷新电子数据服务行业的取证便捷度、存证技术专业度以及司法采信率。同时,鼓励和支持技术层面的改进,逐步建立微信实名认证制度,强化移动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意识,提高微信运营商对法院相关信息查询的配合度。

  最后,提高证据意识。注意留存微信证据,将微信证据与其他证据资料相互印证,促使电子证据形成诉讼法意义上的完整证据链。同时,尽量通过文字、语音方式证实聊天主体的身份,完整地留存待证的事实,或者通过视频影像技术等手段留痕,以及通过公证的方法对微信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不断增强微信证据的公信力和证明力,使之成为有力的证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责编:马昌、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