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1 17:52:46 来源: sp20241221
人民网北京4月22日电 (记者王仁宏)近期,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
“出台《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农房建设管理制度缺失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改善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必然要求。”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负责同志在解读《指导意见》时表示,《指导意见》是农房建设管理方面一个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旨在健全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保障农房质量安全。
我国农村房屋量大面广,长期以来,以农民自建、自用、自管为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建农房面积越来越大,层数越来越高,用作经营的也越来越多,大量既有农房随着房龄的增长,安全隐患逐渐凸显。近年来农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按照“管存量、控增量”的思路,实施农房建设管理。一方面,加强既有农房安全管理,逐步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探索建立农房体检制度。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管理,严格农房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严控增量安全风险。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统筹衔接行政审批与安全监管,建立农房质量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强化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切实保障农房选址、设计、建造和使用安全。
在加强既有农房安全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农房安全信息台账,动态监测农房安全状况。对于存量危房,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采取管控措施的要保证持续有效,确保危房不住人,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要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用作经营的农房是既有农房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这与经国务院同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充分衔接。《指导意见》同时提出加强信息推送和部门协同,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违规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极易造成安全风险。《指导意见》强调,农房改扩建和变更用途,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在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将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农房建设全过程,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和建造安全。
《指导意见》提出,在农房用地和规划阶段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
此外,《指导意见》在规范管理的同时,也围绕农民建房的实际需要,从技术指导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一些便民举措。其中,在审批流程上,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优化农房建设审批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并要求为农民提供农房设计服务和全过程技术指导,满足农民群众合理建房需求。提出编制具有地域特色、乡土特点的农房标准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满足村民个性化建房需求。
(责编:王仁宏、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