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发布时间:2024-12-27 07:49:06 来源: sp20241227

人民网北京11月8日电 (记者孙红丽)商务部网站11月8日发布《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2023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公告》称,2018年11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4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韩国公司12.0%—37.3%,日本公司16.0%—56.4%,实施期限5年。

2022年6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18号公告,决定由株式会社引能仕材料(ENEOS Materials Corporation)继承JSR株式会社(JSR Corporation)在丁腈橡胶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16.0%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JSR株式会社(JSR Corporation)名称向中国出口的丁腈橡胶,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即56.4%。

2023年9月8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和宁波顺泽橡胶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丁腈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丁腈橡胶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责编:孙红丽、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