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8 03:30:01 来源: sp20241228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了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如何正确使用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为依法严惩“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提供了明确的法治指引。
《意见》的出台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是对“赖氏台独”及岛内“台独”顽固分子的迎头痛击。赖清德上台一个月以来,从其就职讲话彻头彻尾宣扬“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的新“两国论”,到接受《时代》周刊采访时大肆宣扬鼓吹“台独”分裂谬论,再到在黄埔军校百年校庆讲话中攻击“首战即终战”是“投降主义”,煽动台军为“台独”而战。赖清德不断发出谋“独”挑衅的危险信号,妄图“倚外谋独”“以武谋独”和在岛内推动“渐进台独”“文化台独”。在赖清德的错误示范和民进党当局的恶意煽动下,岛内“台独”气焰甚嚣尘上,必须予以反制、予以严惩。《意见》的出台正当其时,从刑事责任角度对“台独”顽固分子予以精准打击,是打击“台独”、震慑宵小的最佳方式和最佳时机。
《意见》详细规定了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仅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界定,还详细规定了司法程序,包括通缉、审判、追诉时效等。这些程序规范确保了法律的执行力和公正性,让“台独”分子无所遁形。《意见》明确指出,“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台独”顽固分子的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责的利剑就始终高悬,并将依法终身追责。《意见》规定了对犯罪分子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甚至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这些规定可以进一步加大“台独”顽固分子心理负担,也可以使部分人减少进一步滑向犯罪深渊的概率。
《意见》的出台意义重大。第一,从刑事角度惩治“台独”顽固分子,是在赖清德不断挑衅一个中国原则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这一规定对“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干涉势力鸣枪示警的意味浓厚。第二,从刑事责任角度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可以更好地保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厉的刑罚措施,可以对“台独”分裂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有助于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的蔓延。《意见》明确指出惩治对象只针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这一规定有助于安定岛内民心,减少他们的误解和不必要的恐慌。第三,从刑事责任角度惩治“台独”顽固分子,是按照国际通行的方式处理分裂国家犯罪问题,能够产生积极的国际影响。不仅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中国政府的明确立场,也有利于争取国际舆论的理解和支持。第四,《意见》由“两高三部”联合发布,表明了国家对打击“台独”顽固分子的高度重视,也表明《意见》强大的执法力度。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助于提高执法的协同性和威慑力,对“台独”顽固分子保持高压,增强打击效果,使其感受到无处可逃的压力,迫使其收敛分裂行为。
《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充分表明祖国大陆打击和惩治“台独”的工具箱日益完备,能够精准遏制和打击“台独”顽固分子的嚣张气焰,依法严惩“台独”分裂犯罪,为粉碎“台独”分裂图谋、推进国家统一进程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光明日报 作者:朱松岭,系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教授) 【编辑:李岩】